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《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》的通知
2014年5月,國家衛生計生委等五部委聯合發布《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》,明確自今年7月1日起,禁止將酸性磷酸鋁鈉、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劑生產、經營和使用,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,小麥粉及其制品(除油炸面制品、面糊、裹粉、煎炸粉外)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。這也代表著泡打粉進入了“無鋁時代”
各縣(市)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、直屬分局、市食品保化監督所:
現將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《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》(2014年第8號),轉發你們,并提出如下要求,請認真抓好落實。
一、自2014年7月1日起,餐飲服務環節嚴禁使用酸性磷酸鋁鈉、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加工食品;膨化食品加工嚴禁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;小麥粉及其制品(除油炸面制品、面糊(如用于魚和禽肉的拖面糊)、裹粉、煎炸粉外)不得使用硫酸鋁鉀(鉀明礬)和硫酸鋁銨(銨明礬)。
2、油炸面制品、面糊(如用于魚和禽肉的拖面糊)、裹粉、煎炸粉嚴格按照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硫酸鋁鉀(鉀明礬)和硫酸鋁銨(銨明礬),成品中鋁的殘留量應小于等于100mg/kg。倡議全市餐飲行業使用無鋁油條配方,徹底解決鋁超標問題。
3、各地要將此公告發至轄區餐飲單位,加強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,特別是要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力度,嚴格落實食品添加劑“五專”管理和食品添加劑備案公示制度,加大對小麥粉及其制品、油炸面制品(包括油條)、面糊裹粉、煎炸粉監督抽檢力度,如發現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違規行為,要依法嚴肅查處。涉嫌犯罪的,一律移交公安部門。
附件: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《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》(2014年第8號)
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
(2014年第8號)
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經對《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》(GB2760-2011)中含鋁食品添加劑進行重新評估,現決定撤銷酸性磷酸鋁鈉、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等3種食品添加劑,不再允許膨化食品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,并調整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的使用范圍。現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14年7月1日起,禁止將酸性磷酸鋁鈉、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劑生產、經營和使用,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,小麥粉及其制品(除油炸面制品、面糊(如用于魚和禽肉的拖面糊)、裹粉、煎炸粉外)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。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關標準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,可以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結束。
二、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,依法查處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行為。食品工業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,引導企業規范相關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。
特此公告。